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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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2020年7月20日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