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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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彩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富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89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富彩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2978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富彩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富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65元(原告重庆富彩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原告重庆富彩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