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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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065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906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其后以本金19065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