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陈淑芳与原告***的家庭承包田10.9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21年起归原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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