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乐悠悠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乐悠悠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含取证购物费、律师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宿迁乐悠悠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宿迁乐悠悠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