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4,497.29元及利息(以184,49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已减半),由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