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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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娄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娄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