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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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预缴5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