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山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00.00、利息28753.78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的利息),本息合计126253.78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98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执行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