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05执40号

被执行人:***,男,出生于1963年7月,汉族,上海市人,住***。因涉嫌受贿罪,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9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监狱。

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刑终231号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7)甘05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一、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二、已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共计5313.842242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涉案赃物字画、黄金、玉器、手表等144件物品(详见附表)及国芳百货会员卡15张、轿车两辆(甘ADY5**白色奥迪一辆、甘B646**香槟色欧宝安德拉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姚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故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85631.08元,于2020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嘉峪关市佳苑街区24栋1-601号房产一套。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人***的妻子主动缴纳了1314368.92元。罚金20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已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4日,本院将本案涉案110件黄金物品委托有回收黄金资质的天水义兴荣商贸有限公司予以回收,变现人民币7188579元,2020年11月9日,将涉案1件白银物品,由该公司回收变现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1月4日,将国芳百货会员卡15张,交由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变现人民币66371.68元。本院将已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涉案赃物字画、玉器、手表、汽车等物品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2020年12月15日,将甘ADY5**白色奥迪汽车一辆以最高价141000元一拍拍卖成交。2020年12月23日,对涉案赃物字画、玉器、手表等物品进行拍卖,一拍拍卖成交后截止2020年12月30日共计到账1055632元(未到账案款待到账后继续上缴财政专户)。上述共计8471582.68元,扣除本案必要的执行费用即垫付保险柜租金5637.54元、评估费119800元后,共计8346145.14元,已上缴财政专户。

综上,本案罚金200万元和随案移送没收的涉案赃物变现8346145.14元,共计10346145.14元,已上缴财政专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张小莉

审判员 赵文山

审判员 逯周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记员 耿 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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