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2民初10778号原告:吴国庆,男,1971年9月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2民初10778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诉称,2015年8月,被告***给其老家装修房子向其采购瓷砖,原告将货送至被告富平老家,由装修工人马正伟收货。货款共计32728元,被告支付部分外现下欠872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8728元2、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3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9日截止到2019年1月30日)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因装修在原告店面北三环大明宫陶瓷市场采购瓷砖,型号有800X800规格272块,单价42元,价值11424元、卫生间墙砖300X600规格690块,单价11元,价值759元、卫生间地砖300X300规格210块,单价6.5元,价值1365元、厨房砖300X600规格286块,单价8元,价值2288元、地砖600X600规格22块,单价26元,价值572元、室外仿古砖600X600规格350块,单价26元,价值9100元、以上共计货款32339元,原告给被告优惠339元。以上货款32000元。后给被告补货仿古砖600X600规格28块,单价26元,价值728元,以上共计货款32728元。销售单上施工工人马正伟签收。被告已付24000元。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以上事实,有《销售清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给被告供应瓷砖,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28元。该款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利息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728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利息(以872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9日截止到2019年1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宗晓嵘二○二0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陈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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