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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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 沅陵县飞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43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原告***负担89元,被告沅陵县飞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