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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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豪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豪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更名费及中介费共计68000元; 二、被告长沙豪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08元,由被告长沙豪玛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