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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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垫付款74920.95元(包括农行所借本金及利息共计73560.95元、原审案件诉讼费用13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从原告还款之日起至被告支付垫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