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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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3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116541.67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