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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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瑞华创新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富坤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能优售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瑞华创新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22459726.02元及相应资金利息(资金利息具体为以4900273.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461369.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98082.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459726.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重庆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瑞华创新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