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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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订立的买卖合同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 二、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货款6999元并赔偿合理损失(以货款99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货款及赔偿合理损失以累计不超出11918.88元为限); 三、***在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向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车载PAD一个、WIFI流量卡一张、车载支架一个、车载数据线一根、加油IC卡一张;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