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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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违约金(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款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律师费10万元;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名下的位于石景山区七星园某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2016)石景山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负担90元(已交纳),由***负担8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