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给原告***41235.5元;

二、被告***应赔偿给原告***35353.07元,该赔偿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款项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481元,被告***负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20-03-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