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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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全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起;还款本金10000元尚欠利息200元;3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