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上岛电器有限公司
嘉兴市爱普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爱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6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嘉兴市爱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财产保全费2210元,合计5395元,由被告嘉兴市爱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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