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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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于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322,830.8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2.74元,由原告***负担5,302.74元,由被告***负担5,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