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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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5,83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8元、误工费2,562.72元、交通费190元,合计9,383.04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2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5元(原告已预交777.13元),由被告***负担131.29元,原告***负担122.96元,余款522.8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鉴定费1,6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