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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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犁腾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犁腾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购车款47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照购车款4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伊犁腾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6元,减半收取计4388元,缓交4388元,由被告伊犁腾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