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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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飞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69400元(计算方式:300000元×年利率15.4%÷12个月×44个月,自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2月6日)。 上述应付款项4694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标的为555800元,判决支持诉讼金额为469400元,占诉讼标的84.4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9元(原告已预交4679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84.45%即3951.42元,另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的15.55%即72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