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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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214215元、施救费1650元,共计2158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14200元,由原告负担3550元,被告负担10650元,原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