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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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5775元,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0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6元,已减半收取计1333元,由原告***负担704.26元,被告***负担62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