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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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261435.65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号营业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4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