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借款本金266,675.98元、利息8,665.84元、本金罚息79.92元、利息罚息213.50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截止至2018年3月6日);并自2018年3月7日起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保全费1,88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