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林之韵茶食界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出资协议书》; 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林之韵茶食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出资款29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29万元自2012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林之韵茶食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林之韵茶食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