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森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森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36367元及利息(以363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63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森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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