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正数第三行“2013年7月19日,原告张金才和崔瑞金与被告李彭金协商,被告李彭金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金才崔瑞金二人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欠贰年利息贰拾万元,从即日起利息另议,借款人:李澎金,2013年7月9日。落款:津达碱厂并加盖了公章”。”补正为“2013年7月19日,原告张金才和崔瑞金与被告李彭金协商,被告李彭金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金才崔瑞金二人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欠贰年利息贰拾万元,从即日起利息另议,借款人:李澎金,2013年7月19日。落款:津达碱厂并加盖了公章。”。

审 判 长  刘冬梅

审 判 员  许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洪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蓟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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