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正数第三行“2013年7月19日,原告张金才和崔瑞金与被告李彭金协商,被告李彭金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金才崔瑞金二人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欠贰年利息贰拾万元,从即日起利息另议,借款人:李澎金,2013年7月9日。落款:津达碱厂并加盖了公章”。”补正为“2013年7月19日,原告张金才和崔瑞金与被告李彭金协商,被告李彭金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金才崔瑞金二人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欠贰年利息贰拾万元,从即日起利息另议,借款人:李澎金,2013年7月19日。落款:津达碱厂并加盖了公章。”。 审 判 长 刘冬梅 审 判 员 许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洪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蓟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