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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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2元,减半收取计906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