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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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14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8元,保全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3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