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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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57.01元、利息99.99元、违约金6030.00元,共计19187.00元; 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车架号为“LH17CKBFXHH173749”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