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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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952345.92元并支付利息(以9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对***、***所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号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以其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负担238元,已交纳;由***、***负担66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