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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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 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前欠款1099397.97元; 二、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欠款2695438.22元; 三、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695438.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百分六计算); 四、北京市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腾退补偿费用1010000元; 五、驳回北京市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159元,由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4438元,由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172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负担42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