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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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97812.5元及利息(以1397812.5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60元、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