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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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代偿款31598.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保险费18168.1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