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500658.7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9日欠利息14746.87元、罚息150.15元;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即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一个月公布的同档次LPR减48.8个基点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证明号:DY20166603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的上述债务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6.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486元,被告***、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50.3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0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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