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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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20167.6元(截至2020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460元,由上诉人***负担4260元,被上诉人***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上诉人***负担3840元(已付),被上诉人***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