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稷山县清河镇南阳城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给付原告***工程欠款93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15元,合计140元,由被告稷山县清河镇南阳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