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给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687318元(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给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687318元的利息(其中192735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112500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18日起;95833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15万元从2016年4月18日起;1413333元从2016年4月28日起;20万元从2017年6月8日起;15万元从2017年6月18日起;106250元从2017年12月30起;266667元从2017年12月30日止,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