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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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原峰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原峰玻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原峰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原峰玻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