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赣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2017102400451),并由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合同的解除、注销预告、备案登记手续;

二、原告赣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购房款人民币1465177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赣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偿给第三人的按揭贷款本息人民币15078.24元,并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73258.85元,在应返还的购房款人民币1465177元中予以抵扣;

三、驳回原告赣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判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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