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泛亚莫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德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市德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占有的设备、材料返还原告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并恢复原状(设备、材料明细详见连云港市德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5月24日出具的照片、清单)。

案件受理费2624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德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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