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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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州市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登记在被告湖州市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第三人浙江山屿海幸福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1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第三人浙江山屿海幸福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湖州市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