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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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100.85元,利息432.63元,应收费用661.25元,共计7194.73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被告透支款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