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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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5,349.37元及利息(以25,349.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