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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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龙厦铁路安置小区14栋2号店铺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的租金91800元。 三、原告***无须退还被告***的保证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店铺2020年9月25日前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和电费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共同给付租金和腾房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计1269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